第53章 针锋相对,互有攻防(1/2)
在公诉人交换意见,整理反驳被告人辩护律师资料时,[今日给个说法]主持人卫天晓適时给出解释:
“各位网友,我们今天普法一个概念,可能老粉比较熟悉,但最近节目新增的粉丝朋友很多,所以这里再囉嗦一下。”
“公诉人最开始说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漏罪』的情况,为此补充了5项漏罪的指控。
漏罪,指的是各级法院在对犯罪分子的判决生效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其他没有被判处的罪行。
由於本案一审后,白泽龙不服判决上诉,之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都进行了补充侦查,造成以身河口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因此我们可以说『刘佳奇、谢洪涛、肖军』三人已经是法律意义上的『犯罪分子』,而不再是『犯罪嫌疑人』,针对他们应该被判决而没有发现或者被判决的罪名,也就是漏罪了。”
“发现已经被判处刑罚的罪犯,还存在漏罪情况的,意味著该犯罪分子至少存在一人在犯有数罪的情况,那么在此次抗诉中,公诉人也就要求高级法院对漏罪和之前的刑罚执行並罚。”
“好了,我们看到公诉人吕方阳检察官已经开始对被告人辩护律师的发言开始抗辩,我们暂停解说,继续看庭审。”
法庭现场,正是吕方阳检察官起立发言:
“......下面將逐项对存在异议的四项內容进一步补充陈述。”
“第一项爭议罪名,三名被告人引诱被害人孙宇凡参与网络赌博,是否涉嫌触犯诈骗罪的问题。
检方认为,被告人刘佳奇等三人,在明知道给孙宇凡的网络赌博平台是赔率受到其团伙人为操控的情况下,依然骗孙宇凡进行赌博並且从中获利,满足《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財物』的定义,完全符合该罪名的判定条件。”
“第二项爭议罪名,被告人辩护律师认为三名被告人对於哄骗、胁迫孙宇凡以假绑架诈骗孙宇凡父母50万元的量刑不准確问题。
检方认为,刘佳奇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既遂,数额特別巨大,且50万元在6月2日到孙宇凡帐户后,三人又通过网络赌博等形式在短时间內將50万元全部从被害人帐户转走。
因此,没有必要区分在这一三人均有强烈意愿、並已经既遂的犯罪事实中三人具体分工,可按团伙犯处理,量刑均按照『诈骗数额特別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罚金』判罚。”
“第三项爭议罪名,关於三名被告人是否触犯『开设赌场罪』的爭议问题。
检方认为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关於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开设赌场罪』的內容解释: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计算机网路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属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所规定的开设赌场,应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项有关三名被告人诬告陷害白泽龙的的刑罚,被告人辩护律师以不具备必然自证义务为理由,申请减轻被告人刑罚的问题。
检方认为,白泽龙与被害人孙宇凡被诈骗、绑架一案无直接牵连,三名被告人出於自保,將与本案无关的人员诬告为绑架案主犯,不具备任何减轻刑罚的情节。建议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司法机关认定该条规定的犯罪是诬告陷害罪。
考虑被害人白泽龙一审被判处死缓,且已实质性被羈押超过一个月,因此符合『造成严重后果』判定,建议合议庭判处被告人刘佳奇、谢洪涛、肖军每人五年有期徒刑。”
“以上,为检方对被告人辩护律师有关辩诉的反驳理由,请合议庭採纳。”
审判长胡天扬微微皱眉,没想到仅就漏罪这一项內容,控辩双方分歧就如此之大。
胡天扬轻敲法槌,询问被告人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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