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签约谈判(1/2)
天娱传媒的“霸道条款”主要体现在拥有艺人决定权、违约责任过重、合同期限过长等方面,
对此,林锋好好研究了一番,有些东西属於强制条件,无法改变;但有些东西是必须爭取的,来保证自己未来的核心利益。
第一是版权,这条好谈,不管是歌手版权,还是影视版权,都有专属版权合同,一般通用经纪合同是不包含版权的;
何况天娱对林锋的定位肯定是偶像艺人,不是创作者,为以防万一,最好能在合同中体现出来的;
第二是自主权,这条应该是最难的,天娱最霸道的地方就是掌控欲,而林锋又没法解释“为什么”,很容易引起矛盾,
而龙丹倪又恰恰是最霸道经纪人,最不喜欢不听话的艺人,看看她如何对待陈初生、肖赞,就明白了。
第三是签约年限,8年有点太长,更多是天娱发扬光大的,现在像华亿这些主流影视公司基本都是5年,而且既然前世张汉能爭取到5年合同,那他也要爭取;
最后才是经纪分成,多点少点都可以接受,虽然林锋很缺钱,但为了追求长期利益,前期可以牺牲点“小钱”,后期才能赚“大钱”。
至於那1000万的违约金,林锋连提都没提,一方面违约金不是定多少就是多少,即便法院判决也是根据艺人收益、合同剩余年限等多方面具体分析,
另一方面林锋对自己有信心,未来看不上这点钱,甚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或许这更像是对天娱一种保护呢!
因此林锋看完天娱传媒的经纪合同,稍微想了想,就开诚布公的说道:
“龙总,感谢公司和您对我的认可,而我自己对自己职业发展也有点想法,一是希望公司洽谈项目能尊重下我意见,给我一定的决定权;
还有我自己喜欢写写画画,对於创作一些东西,比如剧本什么的,我希望能保留版权;
而且这8年经济合同还是有点太长了,我觉得5年比较合適;
至於经纪分成,我觉得最好能有个阶梯式的经纪分成,
比如,我为公司创造的价值低於100万元的,公司给个三七经纪分成;100万-200万之间的,可以四六分成;200万-300万可以五五分成的,以此类推,
总之,就是能设定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阶梯式分成,相当於一个激励机制。”
好傢伙,我说了四条,你回了四条,什么意思?
虽然林锋想法不错,但龙丹倪很不满意,她不喜欢有太多想法的艺人,连想都没想就直接不客气的拒绝了,
“你这份合同跟同剧组女主角是一模一样的,你不能搞特殊,而且她就比你小一届,年龄非常小,合同期限同样都是8年,
甚至按戏份来说,她才是剧组唯一的女主角,而你们则有四个男演员,即便男女有所侧重,但合同差距不能太大了。”
林锋还是再次爭取道:“龙总,虽然我还有两年毕业,但我已经大三了,没有学业影响,除了毕业考试,完全可以全身心投入工作;
而且我刚才说的那些条款,並不是搞特殊,其实更多还是一种激励措施,也能督促我更快进步啊!”
林锋说的不错,这的確是种激励手段,龙丹倪態度缓和了不少。
而旁边的姚嘉又帮林锋添了一把火,“龙总,我觉得可以,这是份双贏的合作,而且林锋值得这份经纪合同,我觉得他肯定能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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