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8章 併线调查(1/1)
“您说得对,钱老。”他的声音平静了许多,却更显坚定,“是他自己把门关死的。那我们就用证据说话,用事实砸门。他不是自信满满,觉得自己乾净得很吗?不是不信邪吗?那我们就查个底朝天,看看他侯亮平经手的每一个案子,调动的每一分资源,接触的每一个人,究竟是铁板一块,无懈可击,还是早就千疮百孔,只是没人敢碰,或者……没人能碰。”
“我倒是要看看,”孙海洋低声,像是对自己,也像是对那个看不见的对手说,“这位钟家的女婿,汉东反贪的『利剑』,是不是真的如同他自己標榜的,或者某些人传说的那样……金刚不坏,百毒不侵。”
巡视组的调查在沉默中紧锣密鼓地推进。为了避免打草惊蛇,也为了从不同侧面印证信息,张弘毅採用了分线並进、单线联繫的策略。侯亮平这块“硬骨头”,被放置在不同的专业稜镜下进行检视。
第一条线,周为民调阅了当时抓捕丁义珍行动的所有留存档案、审批记录、通讯纪要,並秘密约谈了数位当时参与或知情的人员。
“基本可以確认,”周为民指著一个关键节点,“侯亮平当时没有任何手续,就直接联繫了陈海。这里有內部通话记录,时长很短。之后,陈海就迅速调配人手,部署行动。而按照规定,对丁义珍这样级別的干部採取强制措施,即便情况紧急,也需要先向省检察院主要领导、省委政法委做简要匯报,至少是备案。但我们的记录显示,相关匯报是在丁义珍已经被控制之后,才补上的。”
“最高检的同志……”张弘毅重复著这个词,“侯亮平当时是以最高检反贪总局侦查处处长的身份在汉东指导办案,这个身份给了他很大的操作空间和威慑力。陈海对他的指令,几乎是无条件执行。这已经超越了常规的『指导』范畴。”
周为民总结道:“结论是明確的:在抓捕丁义珍一案中,侯亮平严重违反了干部审查和强制措施报批的相关程序规定,存在明显的先斩后奏、以紧急情况为名规避正常监督的问题。这绝不仅仅是『不走寻常路』,而是对组织纪律和司法程序的漠视。他的行为模式,习惯於用结果来为过程中的违规开脱。”
第二条线:王斌的调查方向更为隱秘和琐碎。他调取了大风厂事件前后,与蔡成功相关的所有报案、受理、侦查卷宗,特別是涉及“一一六事件”的详细材料。同时,他通过多重渠道,还原了侯亮平与蔡成功关係的歷史脉络。
王斌也来向张弘毅和钱建设做初步匯报:
“组长,钱老。关於侯亮平和蔡成功的关係,已经核实。两人確係汉东省岩台市老乡,少年时期相识,有过一段时间的密切交往。蔡成功后来经商,侯亮平进入政法系统,公开往来减少,但並非全无联繫。”
他播放了一段模糊但能辨认的监控视频截图:“这是在『一一六事件』发生后不久,大风厂被查封,蔡成功作为关键嫌疑人之一被光明区公安局依法传唤並採取监视居住措施期间,侯亮平突然带著省检察院的手续,要求提审蔡成功。当时光明区公安局的同志非常诧异,因为该案由市里督办,丁义珍副市长牵头协调,侯亮平作为反贪局干部,直接介入一起尚在公安侦查阶段的、涉及群体事件和经济犯罪的案子,非常不合规。”
钱建设眯起眼睛:“他提审蔡成功,理由是什么?”
王斌:“据当时在场的干警回忆,侯亮平称收到线索,蔡成功可能涉及向丁义珍行贿,需要併入反贪局调查的系列案件中。但奇怪的是,这次提审之后,並没有后续的立案或併案动作。更关键的是……”
他切换了材料:“我们调取了当时光明区公安局內部关於此事的简短纪要,以及后来他们因感到疑惑而进行的侧面调查记录。记录显示,当时局里有同志对侯亮平的突然介入感到不解,私下做了一些了解。发现一个令人震惊的线索:蔡成功曾在多年前,与侯亮平、以及当时还在京州担任领导的丁义珍,共同在岩台老家註册过一家小型煤矿公司。当然,这家公司后来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实际运营。但在工商註册信息上,三人的名字確实並列。”
张弘毅的手指轻轻敲击著桌面:“侯亮平、蔡成功、丁义珍……合资公司?”
“是的。”王斌继续道,“根据光明区公安局当时的內部记录,他们怀疑侯亮平急於接触蔡成功,並非完全为了查案,可能存在干扰公安正常侦查、意图从蔡成功那里获取或掩盖某些信息的嫌疑。特別是,蔡成功是『一一六事件』和大风厂股权纠纷的关键知情人,而丁义珍是当时处理此事的市领导。侯亮平作为与两人均有歷史关联的反贪局干部,在案件敏感期强行介入,其动机非常值得怀疑。”
会议室里一片寂静。周为民那条线勾勒出侯亮平“无法无天”的行事风格,而王斌这条线,则开始触及更危险的领域——利益关联与滥用职权阻挠办案。
张弘毅沉默良久,缓缓道:“程序违规是表象,可能涉及深层次的利益纠葛和权力滥用,才是核心。侯亮平与蔡成功的关係,以及他们与丁义珍之间那段被隱藏的商业交集,是解开谜团的关键钥匙之一。王斌,继续深挖这条线,特別是那家煤矿公司的具体情况,当年还有谁知道,有没有实际资金往来。要隱秘。”
他看向钱建设:“钱老,您怎么看?”
钱建设表情严峻:“如果王斌查证属实,那么侯亮平的问题,就不仅仅是作风霸道、不讲程序了。他强行提审蔡成功,很可能是一次冒险的试探或遮掩。他与丁义珍、蔡成功过去的商业合作,哪怕没成功,也构成了潜在的利益关联。在这种关联下,他办理涉及这两人的案件,本身就应当迴避!他没有迴避,反而积极介入,甚至可能阻挠办案……性质就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