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章 高高举起,轻轻落下(2/2)
“沈行,你別绕弯子了,直接说吧。”阮成钢催促著。
“好,根据物理学物体自由坠落的原理,以被告人和被害人身高的差异,力量的差异,加上被告人邱盛泉挥动斧子时举起手臂的高度,试想,让一把十多斤的斧子自由落下,其结果又会如何呢?”
沈行站起来,就象站在法庭中央,“那肯定会砸个脑震盪,头出血,甚至颅骨骨折。所以,我认为本案被告人邱盛泉是用斧子划了两斧子,而不是砍了两斧子,而且他的主观故意只能是伤害不可能是杀人。”
“王科长!”
王顶峰正要发言,沈行背后好象长著眼睛似的,一转身就直面王顶峰,“斧子是从糖厂传达室拿的,不是从白酒厂带过去的,证明他不是预谋杀人,只是临时起意,不是杀人,是想教训一下这个女朋友……”
“可是……”王顶峰在沈行极快的语速下,插了两个字。
“没有可是,”沈行打断王顶峰,“我这里还有白酒厂工会主席的证词,证明邱盛泉就是个脑袋一热就什么都敢说什么都敢做的人,他只是一时衝动,绝不是预谋!”
沈行辩论的观点有理有据,形象生动,语言也很是流畅。
刘行舟看看阮成钢和王顶峰,公检两家都沉默不语。
王顶峰想说什么,可是他的问题都已经被沈行解答了。现在他的肚子里又是一肚皮的火气,我在法庭上站了十几年了,现在连个可是我都不能说了?
说个可是,还让这个工作半年的实习律师给打断了!
“审判员,我现在宣读我的辩护词,认定故意杀人罪不当,转而以故意伤害罪辩护的理由,主要基於对被告人邱盛泉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结果的综合判断……”
沈行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分析,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的健康。
在本案中,虽然邱盛泉使用了可致命工具斧子,並砍向要害部位头部,但结合案情细节,推断其主观目的更可能是伤害,泄愤或者报復,而非必然追求死亡结果。
还有,作案地点在单位车间,属於相对公开场所,而非预谋杀人的隱蔽环境。
仅砍两下即停止,且伤口较浅,说明行为存在节制。
起因是恋爱分手,属於激情犯罪,可能是一时衝动而非事先周密策划杀人。
从客行行为与结果分析,故意杀人罪通常要求行为具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性,肯结果上需要体现出剥夺生命的现实威胁。
本案中,伤害结果轻微,伤口仅是2厘米*10厘米的不深伤口,未造成生命危险,说明行为力度和控制程度与杀人故意不符。
工具使用方式上,若真有杀人故意,使用斧子猛击头部往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但实际结果显著较轻。
还有,重要的一点,邱盛泉未继续实施足以致死的攻击,主观上就是教训或才发泄,而非剥夺生命……
“你们看,怎么样?”沈行说完又去捣鼓他那个猪头了,刘行舟对著公检两家说了一句不象法官提问的提问。
其实,沈行的辩护很是清楚,他的辩护观点就八个字——高高举起,轻轻落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