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5章 直接换一条赛道(2/2)
诉讼代理人杨嵩肩负著秦家的委託,目的是要將我送入监狱,估计是意识到情况不妙,自然是立马跳出来反对。
可问题是,仓促之下,他也无法提出更加充分的证据和理由。
陆砚寧当初提出这个方案时候,就是因为发现了这个案件中的逻辑漏洞。
法庭裁判的核心是,证据支撑事实,事实契合法律逻辑,但这件案子一旦出现逻辑上的问题,自然也就无法继续审判下去了。
主审法官敲了敲锤子,很快做出决断——
“鑑於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確实充分,且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与证据均无变化。
结合全案事实与法律適用的论证,被告人的行为特徵更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据此,本庭当庭宣布,本案变更指控罪名,以非法行医罪继续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於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法庭在审理过程中,若发现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且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確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准確时,法院可以直接变更罪名並进行判决。
这种情况在法院审判的过程中不是没有,但是在自己的眼皮子底下发生,多少还是让人震惊,尤其是公诉人和杨嵩,直接被干懵了。
但法院已经给出了判决结果,两人只能重新调整状態,针对新罪名著手准备申诉和辩论事宜。只是两人都明白,法庭上的辩论就好比一场硬仗,考验的是双方的智慧、学识和临场应变的综合实力。
如今战斗直接被对手强行转变了战场,这件案子基本上就已经输了九成了。
虽然按照公诉人和杨嵩的辩论意见,极力坚持认为我没有行医资格、利用符咒等手段敛財,收取大额资金等等,至少应该判罚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赵金铭准备的要更加充分,当庭辩解说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36 条之规定,非法行医罪的成立,需以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且情节严重为核心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结合本案调查结果,被告人张寅的行为完全不符合 “情节严重” 的法定標准:
其一,本案系其首次实施此类行为,无非法行医的前科劣跡。
其二,其行为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既未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也未引发其他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
据此,被告人张寅的行为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程度,不应以非法行医罪定罪量刑,本案应归入民事及行政责任调整范畴。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应当作出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並处罚款人民幣三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哗!”
赵金铭的辩论意见一出,整个法庭一片譁然。
刘晓娟、王珂等人一脸的兴奋和激动,陆砚寧则是一脸平静,似乎早就预料到这个结果。
但是程启阳和秦大庆则是怒不可遏,尤其是秦大庆,因为过於激动,引起体內气血变动,整个人跟筛筛子一样抖个不停。
忙活了半天,费了那么大力气,最终的结果就是被罚了三千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