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商用授权(2/2)
“社恐?”眾人第一次听到这个有点莫名其妙的词。
“就是社交恐惧症的简称,美国那边的精神病术语。”
司华笑了笑,卖弄起自己的知识储备,“不过我觉得很適合形容我的內向,平时就拿来自嘲了。”
眾人好歹没绷住,悄悄翻了个不明显的白眼。
就你这局里局气的口吻,还內向?
不过潘蕾作为业內人士,还是惊讶於司华的文字敏锐度,再过几年这就叫造梗能力了。
天生的內容输出者。
欣赏程度lv up。
“既然华仔不愿意出道,那就算了……”
“骗子!”没等潘蕾说完,林琳坐不住了,“说好我们成立组合的呢?你写我唱的!”
不是哥们,我们成立组合的前提是咱俩都是普通人啊。
到时候就隨便成立个音乐同人组合,爱好者性质的,再隨便唱唱就完事了。
结果你直接上强度,请家里搬出职业选手……
我也妹想过出道当明星啊!
司华痛心疾首,这莫名其妙就被骂骗子,谁著得住?
“这怎么能是骗子呢?刚才跟蕾姨聊的这么多细节你是一句都没记啊?”
“《星之声》的这首主题曲我只是不卖版权而已,又不是不给你唱!”
“你依然是我指定的官方原唱啊!这都准备写进你那份商用授权合同里了。”
不卖版权,仅授权商用。
这就是司华的方案。
毕竟《through the years and far away》是《星之声》的主题曲,不可能像一般的商业歌曲那样,將版权出售给歌手或者音乐公司的。
版权分享也不適宜。
也因为不涉及版权出售,而是商用场景的演唱授权,所以自己和潘蕾的谈判方向就和一开始不一样了。
按理说,司华这种情况,应该是以动画製作方的身份,邀请林琳作为主题曲的演唱者,同时需要支付演唱劳务费。
但司华一介穷书生,是真滴一毛钱都没有。
所以前面给林琳画的那些大饼,什么推荐原唱、成立同人组合等等,本质就是用歌曲的表演权进行利益交换。
但没想到对方不接招,本身就是文娱资本,上来就降维打击。
自己这些大饼完全用不上。
好在班花她心善,明確不收任何劳务费用,友情出演……
甚至她坚持要跟司华签订一份商用授权合同,一方面是提前锁定《星之声》主题曲商业表演权的优先资格。
另一方面也是想以合同的形式定下自己是动画主题曲官方原唱的身份。
就这,反过来她还得给司华送钱呢!
好人啊。
所以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潘蕾就把话题延伸到歌曲宣传、职业出道这些后续事项上了。
看在授权费的面子上,司华简述了自己原本的主题曲宣传计划,也委婉拒绝了林琳的组合出道邀请。
没想到她对此会这么耿耿於怀。
词曲创作者和歌手的音乐组合?
或许在同人音乐和地下乐队中算是常见的模式。
但在商业音乐中由於利益分配的原因,这样的组合其实是比较罕见的。
“总之蕾姨、林琳,合作愉快。”
不打算解释太多,林琳这种家庭出身的姑娘肯定会想明白的。
司华站了起来,今天的收穫太多,足够自己消化很久了。
“合作愉快,华仔。”潘蕾为这次合作谈判落下了句號。
“哼!”而林琳为这次合作谈判留下了迴响。
大家各有所得,三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