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章 因为党爭。(1/2)
“全部。”陈志远道。
“另外,將《大明律》等相关律典找来。还有,刑部关於袁崇焕案、毛文龙案的卷宗抄本,也一併调阅。”
“这……”赵德禄迟疑,“调刑部卷宗,需行文……”
“那就行文。”陈志远语气平静。
“以都察院名义,行文刑部,调阅袁崇焕案全部卷宗。若有阻碍,我可面奏陛下。”
赵德禄心中一凛,忙道:“卑职这就去办。”
接下来的三天,陈志远闭门不出。
直房里日夜燃著灯,他坐在案前,一份份翻阅奏疏。
赵德禄带著两个书吏,按他的要求整理清单。每份奏疏都被拆解、摘要、归类。
弹劾袁崇焕的,主要罪状有几类。
一、擅杀毛文龙。此条最多,共一百八十九份奏疏提及。
二、纵敌长驱。指去年十月后金破关,袁崇焕防守不力。一百零三份。
三、通敌嫌疑。八十七份,多言其曾私会后金使者,或有书信往来。
四、五年平辽欺君。五十四份。
五、跋扈专权。四十一份,指其持尚方剑,不听调度。
六、耗费粮餉。三十三份。
七、结党营私。二十八份,多言其与钱龙锡等过从甚密。
而为袁崇焕辩白的奏疏,理由集中在:
一、广渠门战功。七十二份。
二、寧远、寧锦之功。六十五份。
三、杀毛文龙有其罪。五十一份,多附毛文龙罪状。
四、辽东军民爱戴。三十九份。
五、通敌之事查无实据。三十七份。
至於毛文龙案,弹劾毛文龙的奏疏也不少——多是袁崇焕下狱前上的。
主要罪状有。
虚报兵额、冒领粮餉、擅自贸易、跋扈不臣、不听调度、私通外番。
陈志远將这些奏疏与《大明律》对照。
《大明律·刑律·贼盗》:“谋叛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篤疾废疾,皆斩。”
“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
这是通敌之罪。
《大明律·兵律·军政》:“擅调官军者,杖一百,罢职。若守御官、將、帅,遇有警急,不即调遣,致失误军机者,斩。”
这是纵敌长驱之罪。
《大明律·吏律·职制》。
“大臣专擅选官者,斩。大臣亲戚非奉特旨,不得除授官职。违者,罪亦如之。”
这是专权之罪。
《大明律·刑律·人命》。
“故杀者,斩。若囚已招伏,而官吏故杀者,杖一百,罢职。”
这是擅杀之罪——但袁崇焕持尚方剑,有“便宜行事”之权,此条需另议。
陈志远逐条比对,眉头越皱越紧。
他发现一个问题。
这些弹劾奏疏,在援引律法时,大多含糊其辞。
比如弹劾袁崇焕通敌的奏疏,往往只说“通虏有跡”“私会敌使”,却很少写明,何时何地,与何人相会,说了什么,有无物证。
纵敌长驱的指控,也多泛泛而谈“防守不力”“纵敌深入”,却少有人具体分析蓟州防务究竟何处疏漏,袁崇焕作为蓟辽督师,在此事上具体有何失职。
擅杀毛文龙,是弹劾最集中的一条。
但毛文龙之罪是否当诛?
袁崇焕持尚方剑先斩后奏,是否符合程序?
多数奏疏只骂袁崇焕“跋扈”,却少有人仔细辨析《大明律》中关於“持节大將便宜行事”的规定。
陈志远又翻出崇禎元年袁崇焕被起用时的詔书。
上面写著:“特命尔为兵部尚书兼右副都御史,督师蓟、辽、登、莱、天津等处军务,移驻关门,便宜行事。”
“便宜行事”四字,是关键词。
他再查《大明会典》:“凡大將持节出镇,赐尚方剑者,得以便宜诛杀,事后奏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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