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章 庭审斗起法来了!【6/7】(1/2)
第75章 庭审斗起法来了!【6/7】
“审判长,公诉方代理人已经违法,我方申请將其逐出法庭!”
“同时,依据《最高院证据规定》第68条,代理人明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其所获得的任何物品,均不能成为定案依据!”
被告席。
张伟头脑风暴,浑身肾上腺素飆升,整个人好似被踩中脚,焦灼大喊。
他是五年前,在一起刑事案件大胜后成为的金牌律师。
那次案件,他將自身的能力发挥到极致,只觉头脑灵光,无数思路充斥脑海供他挑选。
张伟本以为那会是他此生最巔峰的一次状態。
但与现在相比...完全是小巫见大巫!
此刻。
他就好像大脑涂抹了润滑油,全身肾上腺素飆升,全身状態调整到最巔峰,且內心一股急迫的情绪催促著他。
张伟吼道:“代理人侵犯证人的隱私权,已经达到立案標准,我方申请对方进行迴避!”
“同时,对方话语中明確存在多条诱导话语,证人吕广军后续所言,明显是被其影响所做说出,整条录像全是假证!”
“我方有权向其追究刑事责任!”
他急了。
没办法,再不急是真要出事。
就吕广军说的那些话...搞不好能直接给整起刑事案件画上句號!
审判台上。
“证据突袭...当庭质证..
“7
三个法官的脸色也有些难看。
这种证据现在才掏出来...偏偏他们还不敢怠慢,必须谨慎对待!
良久。
还是审判长张秉心深吸一口气,扭头,黑著脸看向徐德。
“代理人,面对上述反方对你的控诉,你是否有异议要回答!?”
这话落下。
算是很明確的让双方开始质证环节。
一旦证据確定有效...那被告方也不用减轻刑法了,直接原地解散离场都行。
所以,正常来说接下来应该会有一场十分激烈的辩论,可偏偏的..
代理人席位上。
徐德一言不发,好似两个耳朵被塞住,一句话都没听到。
公诉人席。
黄石脸色涨红,目光不断在法官和被告身上挪动,拳头紧握。
审判长张秉心再次开口。
“代理人,你方是否要进行质证?”
徐德还是不开口。
林月和王超也没说话的样子,这画面...和输掉质证环节,哑口无言有些类似。
黄石內心愈发焦灼,数次欲言又止。
审判台上。
三名法官齐齐皱眉,最终,法官卢国伟厉声道:“代理人!”
“你方所递交证据的行为为突袭法庭,如若再不开口..
”
“法庭对此条录像,將会不予採取!”
不予採取....
话落。
徐德还是没开口,沉默无比,丝毫没有解释这证据来源之处。
见此一幕。
张伟虽不知他在搞什么鬼,却还是忍不住,焦灼道:“审判长,对方律师所递交证据,已经严重侵入证人吕广军的私人空间!”
“代理人明显构成《刑法》第284条,“非法使用窃听罪!””
“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行为构成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隱私!”
“並且其隱瞒隱蔽单设备偷拍、超出谈话合意、侵犯吕广军独处私人通话的隱私期待i
”
这一刻。
张伟只觉以往晦涩难懂的法例,此刻如醍醐灌顶般在脑海中迅速出现。
他甚至思考都没思考,一开口,无数条有效法例就已然脱口而出。
审判台。
三个法官还没来得及开口表达自身態度。
下一秒...
代理人席位还没说什么呢,一道怒喝声忽的从公诉席传来。
“异议异议!!!”
“审判长,代理人所递交证据完全合法合规,没有任何违法违规的嫌疑,被告方所说纯属污衊,我方请求採纳此条录像作为定案证据!!!”
公诉席中。
黄石实在是忍不住了,他对著法官高声抗议表示愤怒。
他以往不认为一条证据突袭的证据具备合法性,有时还会反驳代理人的证据,並对此表示不屑。
但现在,12月17號,下午两点半....
当黄石看到那条长达半小时的录像时,他便知道,这条证据...
绝对合法合规!
谁说不合法他跟谁急!
“审判长!”
黄石拍著桌子,语气中满是焦灼。
“该录音內容客观真实、未经过篡改剪辑,真实性予以確认,无需再质!”
被告席。
近乎是对方话音落下的剎那。
“审判长!”
“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对等、诚实信用原则!”
张伟孙冰立马开口,怒斥中带有反驳。
“此条录像为隱蔽偷拍、未如实告知取证方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这一基础!”
“並且,根据《录製存续辩解》录像期间代理人已经离开录製现场,本条录像到此,在法理上已经终止!”
“后续所录所有內容,均为违法偷录!”
一开口。
无数条法例就好似大炮齐射一般,轰向公诉方。
审判台上三个法官还没理清逻辑。
下一秒。
公诉席三个检察官齐齐做出回应。
“异议!”
“录像开始,代理人已经明確指出录像机所在方向与具体地点!”
“同时所询问问题,均与本案有关,並无不妥之处。
“综上所述,代理人行为完全符合《民法典》第130条、第131条!”
“此条录像,正是建立在法例上的自愿、公平、对等、诚实信用所拍摄!”
黄石王莽张庆三人,此时大脑化身成复杂计算机。
以往需要討论才能得出的逻辑与反驳话术。
此时徐德稍稍那么一逼...
竟信手拈来一般,出口成章!
被告席。
数名律师此时额头髮烫,明显是有些过载,但他们依旧不断压榨大脑,企图令其继续运转。
“反对!”
张伟,焦灼与其质证:“审判长,在录像中段时,代理人已明確离场,仅有证人独处时依旧录像...后续所录任何画面已超出双方约谈”的合理范围!”
“依据《民法典》第6条公平原则、第143条真实意思表示要件”
“我方同意录製,是基於“双方都在、互相约束”的对等前提,而对方主动单方离场,导致合意变成“我方被禁錮、对方自由脱离监控”,权利义务完全失衡。”
“《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该部分证据因侵害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排除或降格採信!”
徐德中途离开。
而录像依旧拍摄,那依照法例规定,从离开后到结束的画面都该降格。
至於没离开前的证据...法官採信了反而对被告方更有利!
儘管时间很短。
但所有人都明白这个道理,公诉席自然不会让其美梦成真。
“异议!”
公诉席。
检察官张庆咬著牙,发挥出毕生所学,脑海中在无数法理知识內挑选出有用法例。
“当事人徐德,在取证前,已经明確告知任何形式、任何方式、时间一小时內、不说结束便不算结束”!”
“依据《民法典》135条,原文明確规定,可以採用口头形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代理人所递交证据完全合规!”
虽说这是民法典,规定的也是民事法律取证。
但不代表不能用於刑事案件。
只因,无论刑事还是民事又或是行政,针对证据的合法定性基本都查不到,完全可以充当辅助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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