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6章 剑胚已成(1/2)
汉东省委常委会议室,氛围与往常的常委会或经济工作会议截然不同。椭圆形的长桌旁,除了沙瑞金、高育良等几位关键省委领导外,还坐著省rd常委会副主任、省rd法制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长桌另一侧,则以汉东大学法学院陆教授为首,坐著几位神情肃穆、面前堆满资料的法学专家和实务工作者。这是一场特殊的专题匯报会。
沙瑞金坐在主位,面前放著一份装帧严谨、標题为《关於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法调研报告及建议案(审议稿)》的文件。他神色庄重,目光扫过在场眾人,尤其在略显疲惫但眼神明亮的高育良脸上停留片刻。
“同志们,”沙瑞金开口,声音沉稳,“今天这个会,意义非同一般。受省委和省rd常委会委託,由育良同志牵头,组织我们省內的顶尖法学智慧和实务力量,经过这段时间的集中攻坚,形成了一份重要的立法研究成果。这不仅关乎我们汉东省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现实需要,更可能关係到未来国家相关法律的完善。现在,请工作组匯报。”
高育良轻轻推了推眼镜,他没有选择自己主讲,而是將这个展示专业成果的机会交给了陆教授。“沙书记,各位领导、同志,具体的研究过程和核心內容,请我们工作组的首席专家,汉东大学法学院陆明山教授做详细匯报。”
陆教授虽然年事已高,但站起身时腰板挺直,声音洪亮清晰,带著学者特有的严谨与热忱。他没有用花哨的ppt,而是拿起那份厚重的报告,如同手持一份精心锻造的剑谱。
“沙书记,各位领导,工作组在育良书记的直接指导和统筹下,本著对法律负责、对实践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態度,开展了大量扎实的研究工作。”陆教授开门见山,“我们系统梳理了当前司法实践中,打击为电诈等网络犯罪提供『两卡』、技术支撑、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面临的现实困境,核心在於现有刑法罪名体系难以精准、有效覆盖,主观『明知』的证明標准过高,导致大量『帮凶』难以依法惩处,犯罪链条难以从源头斩断。”
他翻开报告,引经据典,从国內现行刑法条文、相关司法解释的局限,到国外类似立法的比较研究,再到汉东省公安、检察、法院系统提供的上百个真实案例数据分析,逻辑严密,论证充分。会议室里只有他沉稳的讲述声和纸张偶尔翻动的轻响,所有人都听得十分专注。
“基於以上研究,”陆教授语气加重,“我们工作组经过反覆论证,审慎推敲,最终形成了明確的立法建议:建议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设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他逐条阐释了建议罪名的构成要件设计:
“第一,关於行为方式。我们建议明確列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网际网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gg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这样基本涵盖了当前黑產链条的关键环节。”
“第二,关於『明知』的认定。这是关键,也是难点。我们建议採取『推定+反证』的立法技术。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推定行为人『明知』,除非其提出確实、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一)收取明显异常高额的报酬或服务费的;(二)提供服务时,对方要求使用虚假身份或非本人帐户、通讯工具的;(三)提供服务的內容、方式明显违反国家规定或行业常规,刻意规避监管的;(四)曾因类似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又再次实施的……等等。这样,既降低了司法证明难度,又避免了客观归罪,给了善意或过失者辩解空间。”
“第三,关於『情节严重』的標准。我们结合汉东实际案例,擬定了包括提供帮助的次数、持续时间、造成的经济损失、违法所得、导致的信息泄露数量等多个维度,確保打击精准,罚当其罪。”
“第四,关於刑罚设置。建议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別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处罚金。与诈骗罪等主犯刑罚形成梯度,体现区別对待。”
陆教授匯报完毕,其他几位专家和实务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了补充,重点解释了该罪名与现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掩饰、隱瞒犯罪所得罪”以及共同犯罪理论的区別与衔接,確保了法律体系的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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