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章 核弹级別的思路(1/2)
早晨七点,图书馆四楼刚开门。
管理员阿姨还在一楼拖地,沈砚辞和苏见微就已经並排坐在靠窗的位子上,桌上横七竖八的摆著一堆材料。
刘颖案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书,辩护律师的辩护词,检察院的公诉意见书,张明楷的评论文章,赵秉志的评论文章,《吴越日报》的深度报导,还有苏见微昨天从知网上拉下来的十四篇相关论文列印稿。
沈砚辞翻著二审裁定书,眼睛在纸上走,脑子里却在回溯这个案件的来龙去脉。
上一世的这个时候,二审刚刚维持死刑,最高法还没作出最终裁定,学术界吵成一锅粥,主流观点倾向於支持判决,非法集资七点七个亿,涉及一万多人,数额特別巨大,后果特別严重,判死刑没毛病。
少数派的声音微弱,只有几个刑法学者在论文里小心翼翼地提出慎用死刑,措辞还相当保守。
直到2027年最高法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最终改判了死缓。这个案子后来成了民间借贷领域死刑適用的標誌性案例,几乎所有刑法教科书都会提到它,案件爭论持续了十几年,但方向早就定了,经济犯罪领域逐步限缩死刑適用,这是大势所趋。
沈砚辞把裁定书翻回第一页,目光落在集资诈骗罪几个字上。
这是一道分水岭,他没办法直接说出最终结果,但他可以把思路拿出来,让闻教授带到北京去。
苏见微看沈砚辞一直在发呆,以为他的思路断了,於是便放下手里的论文,转过头来问道:
“沈砚辞,你怎么看这个案子?”
沈砚辞把手里的裁定书合上,沉吟片刻后才说道:
“我觉得这个案件的关键在於定性,这到底是民间借贷,还是集资诈骗。”
苏见微等著他往下说。
“如果是民间借贷,最重也就是高利转贷罪,三年以下。”
“如果是集资诈骗,那就不一样了,按照现行的刑法分则,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他略微停顿了一下。
“这两个截然不同的定性中间隔著一条人命。”
图书馆的暖气还没完全暖过来,窗户玻璃上凝著一层薄薄的水雾,外面的天灰濛濛的,看不见太阳。
苏见微推了一下眼镜:“那你觉得应该怎么定性?”
这次沈砚辞沉默了很久。
久到苏见微以为他不打算回答这个问题了,等到她开始重新低下头去翻手里的论文时,沈砚辞才开口说道:
“集资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非法占有目的。”
苏见微手上的动作停住了,小拳头捏得紧紧的,好想打人啊!
沈砚辞拿起桌上的铅笔,又拉过来一张空白的a4纸。
“刘颖案的难点在於,她借的钱大部分用在了真实的经营上,珠宝店、房產、汽车美容,这些生意都是確確实实存在的,证据也很充分,有营业执照、有流水、有员工。”
他在纸上画了一个大圈,里面写上经营性借款。
“但是还有一部分,她拿去做了高利转贷,从张三那里借来的钱,转手借给李四,她吃掉了中间利息差。”
画出了第二个圈,写上了高利转贷。
“还有一小部分,她用来购买了豪车、珠宝、名牌包包。”
又画出了第三个圈,写上挥霍。
三个圈画在纸上,彼此各有交叉。
苏见微盯著那三个圈看了一会儿,然后开口说道:
“按照2010年《关於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集资后用於挥霍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对。”沈砚辞用铅笔重重的点了点第三个圈,“但问题是……”
他把三个圈用虚线连起来。
“现在的司法实践用的是整体认定的方法,只要这三个圈里有一个能跟非法占有沾上边,法院就会把全部金额都认定为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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